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6801,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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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坤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71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坤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對於告訴人居住安寧及社會治安產生危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7156號
被 告 陳志坤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3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坤與許素真為鄰居關係,因懷疑伊停放於其住處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之樓梯間之腳踏車遭許素真移置,而於105年5月16日17時31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同意,逕自開啟許素真住處即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未上鎖之大門,無故侵入其住家陽台,適為許素真當場發現命其離開後,始退出門外。
二、案經許素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坤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據告訴人許素真指訴綦詳,並有卷附告訴人手機錄影光碟及其翻拍照片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請審酌被告係徒手開啟告訴人未上鎖之大門,並無使用工具或破壞門鎖,且受告訴人要求離去後隨即退出大門之外,犯行尚屬輕微,又被告並無前案紀錄,有卷附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復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甚表悔意等一切情狀,請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鄧媛
李淑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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