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7109,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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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7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褚家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4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褚家慧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多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佳,其時正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猶為本次竊盜犯行,破壞社會秩序並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偵卷第12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4884號
被 告 褚家慧 女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家豪律師(已於105年10月29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褚家慧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民國105年10月29日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康公司)蘆洲店內,徒手竊取置物架上所擺放供販售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計新臺幣【下同】1,228元),得手後,均放入隨身攜帶之背包內,僅就仙豆漿1瓶、麥香奶茶1瓶及統一布丁1個結帳,並就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結帳即離開,嗣經該店店長陳秀燕發覺有異,將褚家慧攔下,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惠康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褚家慧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陳秀燕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商品結帳條碼各1份及監視錄影擷取畫面6張、刑案現場暨起獲贓物照片6張等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余怡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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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商品名稱        │ 數量 │ 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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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嚴選草莓果醬        │ 1瓶  │ 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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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底雞              │ 4罐  │  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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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番茄汁鯖魚紅罐      │ 1罐  │  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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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鮪魚片              │ 3罐  │  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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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帝王番茄鯖魚        │ 1罐  │  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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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鮮嫩玉筍            │ 1罐  │  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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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香菇麵筋            │ 1罐  │  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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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麻油辣腐乳          │ 1罐  │  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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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豆豉香魚            │ 1罐  │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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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泰山不飽和健康調和油│ 1瓶  │ 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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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東北角海域小卷      │ 1盒  │  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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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1,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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