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3374,2016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育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育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楊育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9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4 所示部分犯罪日期始日應為「102 年3 月2 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 年3 月5 日,應予更正),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19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