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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希宸
選任辯護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希宸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11樓,不得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希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75 號),因被告逃亡,經本院予以通緝,於民國10 5年7 月30日通緝到案,經本院於當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羈押。
二、茲被告李希宸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案件進行程度,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並限制住居及不得出境、出海之情況下,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其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路000 號11樓,不得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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