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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大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大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湯大嘻:㈠於民國103 年9 月17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652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易刑從略,下同),於104 年3 月24日確定。
㈡於104 年2 月10日為警採尿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212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4 年6 月4 日確定。
㈢於104 年8 月27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687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5 年5 月21日確定。
㈣上開㈠至㈡所示罪刑,嗣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289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 月 ,刑期自104 年8 月29日入監起算,與上開㈢所示罪刑接續執行,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9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483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2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12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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