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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宇笙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宇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宇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9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鄭宇笙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44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4 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12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12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1161 號函暨所附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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