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301,2016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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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英周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4 日所為105 年度聲字第4301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受刑人胡鯤鈺」一語,應更正為「受刑人」。

理 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內均載明本件受刑人為鄧英周,足認理由欄內另載「受刑人胡鯤鈺」一語當中「胡鯤鈺」係贅載,前開文字,並不影響判決本旨,爰依法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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