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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智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智偉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詹智偉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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