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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文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文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文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民國102 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依法皆不得易科罰金,是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該等罪刑均合於數罪併罰要件,對受刑人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
三、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莊文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
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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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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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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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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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0月29日下午4 │100 年8 月22日晚間9 │
│ │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時許 │
│ │小時內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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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0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0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385號 │字第72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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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96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879 │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 年3 月30日 │101 年5 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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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269│101 年度上訴字第879 │
│ │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1 年6 月19日 │101 年6 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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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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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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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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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 年2 月1 日下午某│101 年6 月17日上午某│
│ │時許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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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1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1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01號 │字第54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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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871 號│105 年度訴緝字第78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 年6 月20日 │105 年8 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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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871 號│105 年度訴緝字第78號│
│判 決├────┼──────────┼──────────┤
│ │判 決│101 年7 月21日 │105 年9 月2 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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