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垂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垂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垂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書誤載為105 年10月8 日),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