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478,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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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2年至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易字第103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3年度簡字第608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3罪、6月、104年度審簡字第24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04年度簡上字第45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均確定在案,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其又於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審簡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3年度審易字第408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均確定在案,並與上開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6年9月13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6年8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769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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