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485,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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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順寶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順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順寶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 年確定,於民國100 年5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584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9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上開3 案件再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3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受刑人於100 年5 月1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1 月4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11月23日,現在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78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胡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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