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智豪(一)前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6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3 罪)、10月、1 年、7 月、7 月,前三部分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共3 罪)、5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5 年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15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
(二)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交易字第55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2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7 月確定;
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26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士簡字第3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35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3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確定。
受刑人自99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年11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8 月2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78138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