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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志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5 月確定,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建志有下列科刑紀錄:㈠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5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1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42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4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上開3案罪刑,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3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㈡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7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4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40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07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
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6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6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上揭全部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3年12月4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5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4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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