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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強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併刑期10年8 月確定。
於民國99年5 月27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44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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