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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立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立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立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5 年度原交簡字第101 號、105 年度原交簡字第214 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5 年度撤緩偵字第189 號」;
附表編號2 所示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4.09.29 」),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
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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