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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家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確定,於民國103 年1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家瑜(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51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6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5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63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892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54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確定,上開4 罪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2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
受刑人自103 年1 月9 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12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1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24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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