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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碧治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碧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碧治因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9 年確定,於民國100 年8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碧治(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50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年、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
(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受刑人自100 年8 月6 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9 年6 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4 月9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79897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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