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670,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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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聲字第4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繼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繼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葉繼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 月9 日入監執行,嗣於105 年10月21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㈠103 年度審簡字第11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772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㈡103 年度審易字第41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㈢104 年度易字第58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㈣104 年度審易字第41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上開㈠至㈢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7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並與上開㈣之刑期接續執行。

而前揭數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5 月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2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4 月6 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6年4 月1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1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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