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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4 月23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俊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8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344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4 年4 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
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6 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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