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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家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並已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5 年10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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