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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宜蓁 (原名劉莊巧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宜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莊宜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原苗簡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②因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原易字第38號判決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③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6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
④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傷害而逃逸,經本院以10 4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⑤因行使偽造公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原訴字第10 號、104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⑥又上開所犯之①至⑤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2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易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其於前開⑥所示之刑接續執行,於104年4月27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7年3月3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7989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姜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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