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696,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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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聲字第4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尚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尚杰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尚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宋尚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95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確定;

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394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

復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7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14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8 月確定;

復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6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是以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8 月14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6 月21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731 號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馥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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