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697,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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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建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5 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3 月3 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吳建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11月確定,復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

受刑人於104 年3 月3 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 年8 月2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6 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7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73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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