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908,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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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稚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稚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5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蘇稚棋前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3 月18日以103 年度訴緝字第18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於104 年4 月7 日確定;

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105 年6 月22日以105 年度東簡字第115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105 年7 月11日確定;

上揭①②案之罪刑嗣經同法院於105 年8 月30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37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現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 年度執更字第450 號指揮執行中等情,有前揭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379 號刑事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2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應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庭第十七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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