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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洲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洲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詹洲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1668號、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358 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 │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4 月,│
│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 元│新臺幣1,000 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4 年6 月11日│104 年9 月19日│
│民國) │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機關│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104 年度毒偵字│
│ │ │第2295號 │第8096號 │
├──┼──┼───────┼───────┤
│ 最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後 │ │院 │院 │
│ 事 ├──┼───────┼───────┤
│ 實 │案號│104 年度審簡字│105 年度審簡字│
│ 審 │ │第1668號 │第358 號 │
│ ├──┼───────┼───────┤
│ │判決│104 年10月26日│105 年3 月3 日│
│ │日期│ │ │
├──┼──┼───────┼───────┤
│ 確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定 │ │院 │院 │
│ 判 ├──┼───────┼───────┤
│ 決 │案號│104 年度審簡字│105 年度審簡字│
│ │ │第1668號 │第358 號 │
│ ├──┼───────┼───────┤
│ │確定│104 年11月25日│105 年4 月30日│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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