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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睿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睿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睿騏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詹睿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4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4 月、3 月(共2 罪)、3 年6 月,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9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確定。
上述徒刑自103 年11月6 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6 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5 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459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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