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974,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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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福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福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福孝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3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福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0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

上述徒刑自104 年3 月25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3 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2 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461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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