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979,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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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忠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4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侵訴字第19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於102年4 月2 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為107 年10月26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46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46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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