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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君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君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君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
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君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4 年10月),現在監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10月9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1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6 月21日,受刑人並於105 年11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45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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