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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盧雯卿
被 告 盧鵬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公務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6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雯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盧雯卿因被告盧鵬文犯妨害公務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仟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盧鵬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盧雯卿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2 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各2 份、拘票暨拘提報告各1 份(以上均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 份在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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