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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仕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仕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仕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7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仕偉(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4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8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93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44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4 罪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9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
(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3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5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受刑人自104 年7 月9 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6 月8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5 月7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59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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