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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祺富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祺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祺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二年四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4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5740號、104 年度簡字第5242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679 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三月、三月、四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4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此部分案件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76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
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2103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245 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二月、四月確定,及因竊盜、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220 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確定,此部分案件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0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
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受刑人於104 年4 月23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8 月22日,累進縮刑3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7 月23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686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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