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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長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長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長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緩刑4 年確定;
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撤緩字第293 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受刑人提起抗告後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抗字第1337 號 裁定駁回確定,受刑人自105 年2 月17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6 月4 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42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427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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