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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志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志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志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8月3 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㈠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港簡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㈡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緝字第68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㈢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73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㈡、㈢所示3 罪,再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1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4月、1 年6 月經移送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2 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6日後,終結日為106年1 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6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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