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5086,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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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永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聲付字第7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永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永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4 年6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孫永舜前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429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確定;

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前揭①②案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9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55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前揭有期徒刑1 年6 月自104 年6 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

嗣受刑人於105 年11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6 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6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6 月2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58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庭第十七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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