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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少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少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少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少祥前於㈠ 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02年 11月19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嗣其假釋遭撤銷,尚餘殘刑有期徒刑2月又27日未執行;
㈡又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 103年度簡字第56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
㈢再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審訴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8月、6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經與上揭殘刑2月又27日及有期徒刑 6月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 1份在卷可按。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 4月5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 3月24日等情, 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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