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5097,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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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志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7 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志安前於:㈠103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㈡於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4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㈢上開㈠、㈡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3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㈣又於104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9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㈤於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5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㈥上開㈣、㈤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0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與上開㈢所示有期徒刑1 年接續執行。

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4 月11日;

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3 月28日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59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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