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建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㈠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6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㈡復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上揭2案件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3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上揭㈠、㈡案件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5年1月30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6年4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4月17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59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