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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育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育華(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2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4 罪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9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二)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53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6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47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3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5 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8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三)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73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9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受刑人自103 年12月31日入監執行,上開(一)至(三)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8 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6 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791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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