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5122,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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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啟村
具 保 人 鍾啟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6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啟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鍾啟鎮因被告鍾啟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鍾啟村前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62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居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並執行,經司法警察執行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2 紙、在監在押紀錄表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6 月30日、105 年10月21日通知各1 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5 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9 月9 日嘉檢珍七105 執助492 字第23752 號函及檢附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9 月19日桃檢坤庚105 執助1865字第081521號函及檢附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 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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