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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0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嘉隆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5年度審訴字第132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隆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6樓之1。
理 由
一、查被告黃嘉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逃匿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05年11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核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如同前,然被告於提出新臺幣 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具保候傳,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6樓之1,即可認具保已足以代替羈押,而無羈押之必要。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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