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自,61,2016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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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自字第61號
自 訴 人 江添祥
被 告 葉麗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長)
上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此規定並依同法第343條而為自訴程序所準用。

二、查自訴人江添祥提起本件自訴時,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 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上開裁定業於105年10月3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自訴人屆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第32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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