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自,67,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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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自字第67號
自 訴 人 許明海
上列自訴人因侵占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

又選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刑事訴訟法第38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是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逾期不補正上述事項者,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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