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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自字第67號
自 訴 人 許明海
上列自訴人因侵占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許明海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任自訴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25日合法送達予自訴人本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然自訴人迄今仍未依法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揆諸首開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式違背規定,且逾期未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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