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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書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書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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