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諭
具 保 人 陳沿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260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27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沿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威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逮捕到案,經具保人陳沿余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將被告釋放,本案於105 年9月20日繫屬本院,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
且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形,此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