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訴,1017,2016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明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101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陳明志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以言詞提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眼睛發炎,在監所內無法治癒,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僅坦承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並提領本案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且因而取得報酬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意,然依共同被告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及卷附之其餘書證,可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5 年9 月23日予以羈押。

被告雖以其需保外就醫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有關被告實際病況及有無戒護就醫之必要,該所函覆「查被告於105 年8 月30日羈押入所,同年9 月1日新收健檢時,無反映任何不適;

同年10月22日因右眼疼痛,就診公醫門診後服藥治療,另於同年月28日就診健保一般科門診,自述眼疾已好轉」等語,有該所105 年11月2 日北所衛字第10500116440 號函在卷為憑,從而,被告請求具保之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周宛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