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勝雄
具 保 人 陳盈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盈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勝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1 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陳盈宏出具現金保證(刑字第00000000號),該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2354號提起公訴後,本院依被告陳報之住、居所合法傳喚、(囑託)拘提後,被告均未到庭接受審理,此有本院民國105 年8 月8 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庭期報到單、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9 月22日雄檢欽霜105 助840 字第91033號函等在卷可查;
另本院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且被告及具保人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
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