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訴,1070,2016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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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宗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宗禮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郭宗禮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等罪,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係於3個月期間內反覆為本案共29件竊盜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其犯行對社會治安影響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5年10月6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4月之刑期,並自105年11月7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11月4日105年執乙字第14145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該日起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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